隨機文章內容:元扶養費,楊婦氣憤難平。63歲鄭姓男子以年邁患病、無謀生能力為由,向女兒們請求給付扶養費,要求比照95年度國人每月平均生活消費標準1萬9169元,女兒各分攤4792元,法官審酌父女收入……..原文連結按這裡
更新日期:2009/06/30 04:09
〔記者李立法/屏東報導〕楊姓婦人不滿丈夫拋妻棄子20餘年,還在外面生子,向法院訴請離婚後,前夫卻以無法謀生為由告4個女兒,聲請給付扶養費,法院判決須共同分擔每月1萬2千元扶養費,楊婦氣憤難平。
63歲鄭姓男子以年邁患病、無謀生能力為由,向女兒們請求給付扶養費,要求比照95年度國人每月平均生活消費標準1萬9169元,女兒各分攤4792元,法官審酌父女收入與生活現況後,判決4人各支付3000元扶養費,直到鄭某死亡為止。
鄭某前妻指責前夫婚後搞外遇,還生下1子,離家20餘年,棄妻小不顧,4個女兒全靠她打工扶養長大,她受盡委屈,辛苦和女兒們撐起這個家,前夫未盡扶養子女責任,竟要求女兒們負起扶養責任,豈有此理。
楊婦指出,4個女兒生活都不如意,大女兒與夫婿失業沒有收入,還要扶養3名子女,次女失業患病,靠丈夫微薄收入養家活口,三女離婚,獨力扶養2幼子,月收入才2萬多元,么女身障,離婚後,靠著每月約3萬元薪水扶養1子,法官還判處4人每月拿出扶養費,教人情何以堪。
法官則認為,鄭某從94年起已無所得收入,4名女兒都還年輕,具有工作能力,且大部份名下還有不動產,判4名子女支付1萬2千元扶養費。
屏東地院庭長廖文忠表示,依現行法律規定,子女不能因為生活困苦而免除扶養父母的義務,也不受父母婚姻關係影響,相對的,父母扶養子女的義務也是如此;但有法界人士認為應修改部份條文,父母或子女未盡扶養義務者,未來訴請扶養時,應受到一定程度的規範或符合比例原則,較為適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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