誠徵帥哥「攻略」魔女小三 女醫師付700萬斬老公桃花

ETtoday – 2013年8月9日 上午11:23

社會中心/綜合報導

高富帥也吃鱉!台中市蔡姓女醫師懷疑53歲丈夫和王姓小三搞婚外情,為了趕走狐狸精,蔡女委託徵信業者找帥哥勾引王女,並提供700萬元做為「泡妞資金」,未料這名帥哥買名車裝闊、送禮物討好王女,最後她還是回到了蔡女老公身邊,氣得蔡女提告詐欺求償,法院8日認定業者任務失敗,須退還700萬元。

去年4月,蔡女和徵信業者郭呈嘉簽訂「終結小三契約」,同意以700萬元代價,讓郭男僱用把妹高手與王女交往,並帶她到中國定居,「我保證在8月15日前,終結王女和妳老公的不正常交往!」蔡女見郭男信誓旦旦立下承諾,當場直接先預付了250萬元。

蔡女表示,雙方正式簽約當天稍晚,郭男就來電報喜,說王女已搬去跟帥哥同居,兩人馬上就要共赴中國生活,她心想這招真有效,開心得不得了,接下來一個多月,她又應郭男要求,陸續匯出數百萬元。

去年8月初,郭男通知蔡女「任務已經完成」,蔡女依約支付尾款150萬元,但沒過幾天,她就看見王女又出現在老公開設的診所,懷疑郭男利用她對丈夫的愛,藉機詐財,一怒告上法院。

法院審理期間,郭男陸續出示帥哥和王女出遊照片,證明他確實有依約僱人勾引小三,「光是買車就花了3、4百萬!」強調蔡女給他的700萬元扣掉買禮物、買手機、買機票、旅館錢等花費後,根本沒剩下多少。

但台中地院法官認為,郭男或許罪不及詐財,任務失敗卻是事實,加上他無法提出發票等單據,故判郭男須返還700萬元不當得利。現年53歲的蔡女老公也是醫生,他8日得知判決結果,無奈地說:「我根本沒婚外情,妻子整天胡思亂想才會被騙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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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男誘走小三無效 醫生娘索還

中央社 – 2013年8月8日 下午7:57

(中央社記者陳淑芬台中8日電)蔡姓女子出資委託郭姓男子僱請男子與醫生丈夫的小三交往,終結婚外情,付700萬元但婚外情未斷,提告要求還錢,法院判准。

台中市蔡女發現醫生丈夫與王姓女子有婚外情,民國101年3月間經由邱姓女子介紹,委託邱女的丈夫郭姓男子買名車、僱用男子與小三交往,並保證在101年8月15日前,把小三帶往中國大陸定居,遠離丈夫。

雙方約定,如未完成,郭男願承擔一切責任,並約定蔡女付費新台幣800萬元,簽立承諾書,成立委任關係。

郭男陸續回報,小三王女已搬到他僱用的男子住處同居、小三與僱用男子已到中國大陸定居等進度。但蔡女仍看到小三還進出丈夫診所,向郭男反映,郭男騙稱小三正與她丈夫處理債務關係中,要求付款,蔡女不疑有他匯款。

事後,蔡女發現小三並未前往中國大陸定居,才知被騙,但已陸續交付郭男700萬元,提出請求損害賠償告訴,要求郭男返還。

郭男對蔡女要求還錢沒有爭議,但提出照片及支出明細,要求扣除執行約定所花費用,台中地院以照片內容並無法證明與支出明細有所關聯,而判處郭男應返還蔡女700萬元。全案可上訴。102080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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控通姦不成 醫生娘獲賠40萬

中央社 – 2013年6月28日 下午2:35

(中央社記者陳淑芬台中28日電)黃姓醫師被妻控告與女學生同居通姦,法院以不足證明姦淫,無罪定讞。黃妻再提民事向女學生求償,一審獲判賠新台幣40萬元。

台中市某醫學中心黃姓醫師的妻子控告黃與小他20歲的沈姓女學生自民國99年同居,沈女100年間懷孕,由黃陪同到婦產科做羊膜穿刺檢查,黃並在手術及麻醉同意書簽名,簽下與沈女關係為「夫妻」。

台中高分院以相關事證僅能證明黃與沈關係非比尋常,有令人非議之處,但2人拒絕接受測謊及胎兒DNA檢驗,無法證實有通姦行為,今年2月間判處無罪定讞。

黃妻另向沈女提出損害賠償告訴,指控黃醫師與沈女發展男女關係,同居生子,甚至導致黃對她提出離婚訴訟,請求賠償精神撫慰金新台幣100萬元。

台中地院民事判決書指出,黃與沈女過從甚密,有令人非議之處,行為舉止足以破壞黃夫妻間的生活圓滿幸福,且沈女不願和解或表示悔意,判賠40萬元。全案仍可上訴。102062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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母同居人猥褻 女監護權改判生父

中華日報 – 2013年6月26日 下午9:45

 記者葉進耀/台南報導 呂姓婦人離婚後帶著長女和同居人一起住,夜間睡覺時,女兒屢被同居人摸胸、摸下體,女兒告訴母親,母親不理,再告知生父,由生父向法院聲請更改監護權,法官認為呂女確有失為人母職責,對女兒未盡保護義務,不適宜繼續監護,判准監護權改給生父。 台南地方法院審理發現,呂女離婚後帶著女兒到高雄市和同居人一起住,該名同居人屢屢利用呂女女兒睡覺後上下其手,為期將近一年的時間。 呂女的女兒反映睡覺被摸,呂女竟認為小孩子亂說話不予理會。小女孩又跟分居的爸爸說,楊男立刻通報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介入處理,並於一○一年七月十六日報案。 法官詢問,呂女的女兒對跟生父一起生活表達強烈意願。法官改定女兒的監護權給楊男行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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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媳亂倫生子 婆婆奪回千萬遺產

TVBS – 2013年6月25日 下午12:50

台中市一對公媳通姦生子,婆婆提告,指5年前兒子去世後,中國籍媳婦繼承11筆價值共1千萬元房產,但媳婦因跟公公通姦生子,被撤銷戶籍,也必須放棄兒子的遺產,事隔3年,台中地院認定,媳婦未向法院提出繼承,視同拋棄,11筆、共1千多萬房產,回到婆婆手中。

婆婆家屬:「心情怎樣?還我公道而已啊。」

聽到法官的判決,婆婆的親人還是難掩憤慨情緒,中國籍的陳姓媳婦,嫁入台中富豪之家,和公公通姦生下一個孩子,賴姓老翁老來得子,還將這名孫子收養同住,致贈上億元家產,不過後來陳姓女子的丈夫因精神狀況不佳,遭車撞死過世,她還沒取得台灣國籍,所生的兒子非婚生,無法繼續留在台灣,先生名下價值數千萬遺產,也沒在期限內申請繼承,被法院視為拋棄繼承,弄得人財兩失。

婆婆家屬:「很鬱卒啦,很變態的老公。」

亂倫案發生在11年前,71歲的賴姓老翁在緬甸認識一名陳姓女子,兩人發生婚外情,老翁還將中國籍的陳姓女子,帶回台灣給兒子當老婆,仔細看結婚當天的照片,老翁風流又下流,左手牽老婆,右手牽媳婦,兩人通姦被揭發,老翁順勢搬到兒子的房子,公公和媳婦同居,就跟夫妻一樣。

婆婆家屬:「當爸爸的人,欺負自己的兒子,利用兒子當人頭,給兒子戴綠帽。」

台中地院表示,去年媳婦因通姦生子,而被撤銷戶籍,依法繼承遺產限額200萬元,且須在3年內向法院提出,但她卻遲遲沒依規定向法院聲明繼承,依法就應視為拋棄繼承權,判決她當年繼承11筆市價共千萬元房產,應塗銷登記,公婆纏訟至今8年,宛如大老婆的復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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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炒過飯」就算結婚 印度判決惹議

自由時報 – 2013年6月21日 上午6:14

若要分手 得先辦離婚

〔編譯張沛元/綜合報導〕印度一個法庭日前裁示,任何已達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男女一旦有性關係,在法律上就可被視為已婚夫妻,享有適用於任何正常夫妻的權利;其中任何一人若想與另一人分手,必須先辦離婚。此判決招致各界批評,但法官說,他做出這樣的判決是要「保護印度文化與女性福祉」。

法官稱「保護女性福祉」

馬德拉斯高等法院法官卡南是在十七日針對一起贍養費官司,作出上述判決。卡南裁示,只要兩造當事人已達印度法定結婚年齡(男二十一歲,女十八歲),兩人一旦發生性關係,應被視為願意忠誠且徹底地承諾性關係可能衍生的所有後果,包括若想與其他人發生性行為,得先離婚;因為就法律而言,這兩人已有婚姻關係。

此外,卡南法官裁示,只要任何一方能提出兩人曾發生過性行為的證據,就可在無需徵求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,逕自要求家事法庭宣布兩人之間存有婚姻關係;一旦家事法庭宣布兩人有婚姻關係,申請宣布婚姻狀態者就是另一人的配偶——無論另一人是否同意;而適用於正常婚姻伴侶的法律權利,也適用曾發生過性行為的男女。

此判決一出,隨即招致各界強烈反對與批評,但卡南說,批評者應該先徹底了解他的裁示再下定論;他的判決不違背任何宗教、無意傷害任何人,也未貶低婚姻制度,而是要提供本案相關女性法律救濟;已達法定結婚年齡的男女在有意願結婚的情況下發生婚前性行為,之後女子遭男子拋棄,受害女子可提供必要具體證據取得妻子的社會地位後要求民事補救,此舉不但能減輕受害女子的痛苦,也能維持印度的文化完整。

導致此一爭議判決的贍養費官司,是一對並未合法結婚、但同居多年並育有兩名子女的男女中的女性,要求孩子的父親支付贍養費,但遭家事法庭拒絕,理由是這對男女並無婚姻關係。但卡南裁示,可以證明這對男女的生活的法律文件,比兩人確實結婚的證據更重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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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養別人小孩 花400多萬討不回

自由時報 – 2013年5月24日 上午6:10

血緣鑑定 「小孩不是你的」

〔自由時報記者王定傳、吳柏軒、周敏鴻/綜合報導〕年近50歲的蔡姓富二代,8年前與許姓酒店小姐同居,並產下一女,蔡某以為老來得女,欣喜若狂,但4年後與許女鬧翻爭監護權,聲請血緣鑑定後,法官當庭告知「小孩不可能是你的」,蔡男淚崩,提訴要求許女返還120萬元保母費、240萬元教育基金與紅寶石等貴重物品;新北地院法官認定,教育基金與珠寶等物屬「贈與」,也無證據證明蔡曾代墊保母費,判他敗訴。

蔡男昨天說,他把小孩當成自己女兒「疼入心」,但癡情付出卻換絕情,許女一毛都不還,他才提告,盼許女勿再騙人,對法院判決他很無奈,考慮上訴;許女昨不在家,律師未回電,不知其回應。

蔡男指出,94年,他在酒店結識許女,進而同居,他按月給3萬元零用錢,照顧無微不至,隔年1月許女產下一女,他贈送價值38萬元的4.1克拉緬甸天然紅寶石戒指、68萬元的3.02克拉彩色鑽石等貴重飾品,甚至拿出400萬元做為小孩的教育基金,但許女卻私下領走240萬元,拒不返還。

要求返還珠寶等 被認定贈與

蔡男指出,許女平時愛打麻將、投資股票揮霍,他屢勸不聽,2人鬧翻為爭取女兒監護權上法院,他聲請血緣鑑定後,法官開庭時說:「小孩不可能是你的。」蔡當庭淚崩,要求許女返還4年半來,代墊的保母費120萬元、教育基金240萬元、昂貴寶石等費用、精神賠償合計530萬元。

許女坦言收取近300萬元的金錢與珠寶,否認蔡代墊保母費。她主張,因學歷不如人,只能靠姿色、客人給的小費為生,但她與蔡男認識時,已累積一定財力,絕非大小開銷都由蔡支付。

她說,兩人同居時,蔡男提供的金錢、鑽石、珠寶,是2人交往的報酬,表面上雖似無償贈與,但蔡男也取得與她發生性行為與免費食宿等對價。

許女還指出,蔡男根本不疼女兒,未給予父愛,怎可能在女兒還幼小時給數百萬元「教育基金」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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丈夫偷吃劈小四 妻簽協議「互不干擾」抓姦敗訴

NOWnews – 2013年5月21日 上午10:29
社會中心/台北報導

一名七旬老翁22年前發生外遇,被妻子抓包後為了安撫她,每月支付3.5萬生活費、並另外給予1千萬費用給妻子,雙方簽下「互不干擾私生活」的合約。不料妻子6年後發現丈夫又劈腿,丈夫加碼生活費給她,她向「小四」提告求償150萬。法院認為2人簽署的合約,等同同意丈夫外遇,她無權求償判她敗訴。

被指控的75歲王姓老翁,原本是建築大亨,他在1991年搞外遇被妻子(現年73歲)發現,王妻為了家庭和諧而選擇不離婚,於是和丈夫簽署「互不干擾私生活」的合約。當時合約內容訂定王男願意給予妻子1千萬,每月1日還支付3.5萬給對方,雙方互不干擾彼此私生活。王妻還註明彼此不得在外過夜。

不料97年王男另劈腿「小四」廖姓女子(現年60歲),2人同居上床,雙方互動親暱,廖女還稱王男「老公」,2人一度分手,王男返家與妻子同住,但他07年又與廖女復合,還將妻子趕出主臥房並用三字經侮辱對方。王妻認為自己精神上遭受極大痛苦,09年提告通姦並訴請離婚。

事後王男加碼將生活費每月支付5萬元,並再次簽署同意書,換得妻子撤告,但王妻認為丈夫仍未履行回家過夜的約定,改向「小四」廖女提告求償精神撫慰金150萬。法官審理後傳喚2人女兒出庭作證,女兒皆證稱強調「互不干擾私生活」就是指彼此交異性朋友或同居,對方都不能管,因此法官認定王妻已認同該項協定判她敗訴,全案可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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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居立約互不干擾 抓姦在床 元配求償敗訴

自由時報 – 2013年5月21日 上午6:12

〔自由時報記者張文川/台北報導〕北市一對王姓夫妻16年前簽約分居,王妻去年控告與丈夫同居多年的廖姓幫傭是「小三」,侵害她的配偶權,訴請廖婦賠償150萬元;台北地院法官調查,兩人分居前就已簽字同意分居且「互不干擾對方私生活」,判決王婦敗訴,情婦不需賠償。可上訴。

判決指出,王姓夫婦的兒女都已成婚生子,但兩人感情長年不洽,86年間,夫妻協議分居,老公答應給老婆1000萬元,再每月給老婆3萬5000元,王妻則同意「雙方互不干擾私生活」。

王妻指控,廖婦原是僱來照顧多病老公的幫傭,自夫妻分居後就與丈夫同居,95年曾一度分手,丈夫迎接妻子返家團聚,但隔年丈夫竟當著兒孫的面,用三字經喝斥她,命令她搬出主臥房,要和廖婦同房,王妻說她在丈夫的暴力陰影下被迫搬走。

98年間,王妻以老公長期通姦、對婚姻不忠為由訴請離婚,調解後和解撤告,條件是老公每月給老婆的錢,加碼成5萬元。

女兒作證:爸跟人同居也不能管

經此一告,前年10月廖婦離開,元配歸位,但去年8月王妻又發現丈夫與廖婦同床而眠,王妻忍無可忍控告小三。

夫妻的女兒作證說:「協議書是爸媽念給我寫的,互不干擾私生活的意思是,不管我爸在外面做什麼,包括跟人同居或交女朋友,我媽都不能管,只要我爸給我媽扶養費」,全家都知道爸爸和廖婦同居,媽媽也沒表示意見,還說媽媽告爸爸是因為「覺得生活費不夠用」。

法官認定,王妻既已容任老公與別人交往,就不能再以丈夫外遇為由去告小三,判決王妻敗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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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控小三通姦 有協議求償敗訴

中央社 – 2013年5月20日 下午12:48

(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0日電)黃姓女子控訴廖女與先生通姦,請求賠償。台北地方法院審酌黃女與先生先簽有協議,約定不干擾彼此私生活,判她敗訴。

根據台北地院今天公布判決書,黃女主張,廖女與她的先生王姓男子自民國86年起同居,侵害配偶權,為此感到痛苦萬分,請求廖女賠償精神慰撫金新台幣150萬元。

法院調查認為,王、廖兩人同居前,王男已於80年4月間與黃女簽立協議書,約定給妻子1000萬元,每月給付3萬5000元,雙方「互不干擾私生活」。

且兩人女兒也證稱,所謂「互不干擾私生活」是指「不管我爸在外面做什麼(包括跟人家同居或交男女朋友),我媽都不能管」。

法院審理認為,黃女與先生簽立協議在先,同意對方有其他男女親密關係交往的自由,且於98年當時就協議離婚進行調解時,即已確認這項約定,因此判決黃女敗訴。全案還可上訴。102052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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